吉林市商业大厦重大火灾责任事故四年未解决
[ 2014-7-29 6:46:00 | By: jianyumeng ]
 

我们是吉林市商业大厦业主。现就商业大厦(以下简称大厦)于较早前(90年代)在市场经济领域中有非法经营和疯狂敛财等行为举报如下:

1、“卖空头”:把权属业主部分的辅助面积又进行二次重复卖出。其面积高达数千平方米,疯狂敛财数千万。

2、特大火灾责任方大厦为逃避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和减轻应得到的法律惩处,故意瞒报大厦内共479户业主因而蒙受的重大经济损失。

3、大厦“卖空头”,严重侵犯了业主的和法权益,触犯了“民法”和“物权法”。

4、火灾发生后,商业大厦为了自保其经济利益,不但不赔付,而且还非法转移资产,将其全部近两万平方米的物权悉数卖出。

 事实如下:

我们于1988年以集资联建(先交齐全款)的形式在大厦购得产权摊位。自1990年开业至90年代中末期堪称吉林地区的龙头国企。此时,经济效益颇丰的产权摊位早已售空。

大厦的决策层对炙手可热的产权摊位觊觎已久。终将把我们权属范围内的共有部分(原辅助面积)进行二次再卖而重复获利。疯狂敛财数千万。非法卖出的面积高达数千平方米之

多(约合500节摊位)。二次重复卖出的位置是:消防通道 安全疏散门 没有货架的墙面。柱子 若干个厕所改成了精品店。电话配控室改成精品店。大厦临街的外廊全部改成精品

店,由此带来的恶果是破坏了大厦的液态环境,造成

拥堵和混乱(堪比菜市场)留下安全隐患。最终导致2010115日引起发轰动全国的因为责任事故的特大火灾(共有19人葬身火海):火灾事故责任方:大厦为了逃避应承担民事

赔偿等责任和企图减轻其应得的法律惩处,故意瞒报全大厦共479户业主所蒙受的重大损失。至今已四年。业主未得到任何赔偿。更严重的是,火灾后商业大厦非法转移资产,将其

全部近两万平方米的物权悉数卖出。

   我们的诉求:

1、为查清事实,请派综合调查组进驻大厦对其进行全面审计。彻底清查敛财之款数千万的下落去向何方?有无个人贪腐或是其它、、最终请将调查结论透明公布于世。2、依照“

民法通则”第92条:“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将取得的不正当利益还给受损失的人”。依照“物权法”第70条: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用

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依照上项二条法律条文请责令大厦将其二次重复在卖实属业主权属范畴内的辅助面积所获得的“不当

利益”之全部款项返还给我们全体业主,依此维护法律的尊严和伸张正义。

3、依照“物权法”第37条:“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请求损害赔偿,也可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依照“物权法”第38条:“侵害物权,除承担民事责任外违反行政管理规定的依法承担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请责令大厦真正负起因火灾而应承担的各项

经济赔偿的责任。

4、请冻结商业大厦所有资产以备用之于对业主的合理赔偿。

 

吉林市商业大厦业主

 

2014722

 

此件共     页(含产权业主签名名单在内)

 

注:另附举报材料之二。

现就通过揭开由吉林市商业大厦(以下简称大厦)负全责引发轰动全国的特大火灾的内幕(19人遇难葬身火海)。以此举报吉林市政府和时任市长张晓霈及大厦的上级主管部门“

市建委”

1、政府不作为

2、对事实处理不公开、不公正,欺上瞒下、有舞弊行为。

3、火灾后以何种形式“开发重建”或“恢复原状”的顶层设计上出台的有重大失误。乃至给开发商可乘之机出台诸多对广大业主的侵权条款。政府不维护业主的切身合法权益。

事实如下:

1、由于商业大厦二次重复卖产权摊位的做法破坏了商场的液态环境,埋下了隐患。终于在2010115日发生一场特大火灾。这场大火主要原因是商业大厦及其主管部门市建委、

长期以来疏于管理,监管不力最终导致事故发生。应负失职之责。火灾后吉林市政府采取掩盖事实,欺上瞒下的做法蒙骗新闻媒体做虚假报道。在火灾后的结案处理用“舍车保帅

”的做法使本应承担行政责任(甚至是刑事责任)的相关干部和部门逍遥法外,而在下级相关部门处分了一些人,以此当替罪羊来待其受过。更为严重的是火灾涉及479户业主所蒙

受的重大经济损失却是只字未提。没有任何报道和结论,更没有任何赔偿措施。火灾事故责任方:商业大厦为逃避责任故意瞒报,政府为了规避应负的责任,故意缩小火灾的严重

程度欺上瞒下不报业主损失,封锁消息,一瞒到底。这是名符其实的不作为和严重渎职行为。商业大厦是国企,市建委是政府其职能部门、均属政府辖内。对于业主的赔偿,他们

均负有国家的责任:即使不属于国家的赔偿责任,因没有可以归责的行为人,或行为人无力赔偿的情况下,国家都应分担部分或全部。以使受害人不至于无法生存。但事实是,我

们在近四年的索赔时间里,政府不但把自己置身度外,还百般的庇护和开脱全责火灾责任方商业大厦。我们维权四年,得到的答复是四个字:“没钱!不给!”更为严重的是,火

灾后,全责任方商业大厦为自保其经济利益,不但不赔偿,而且非法转移资产。将全部近2万平方米的物权悉数卖出。市政府对此采取宽容和容忍的态度。不制止,听之任之。这是

严重的渎职行为,是政府不作为的具体表现。

2、“关于恢复生产自救”“和开发重建”由于政府一拖在拖至今已近四年,期间也要挟N个版本的方案均胎死腹中。如今既不按“原状恢复”也不为了重建而开发,却冠以“自救

重建”的名义和形式进行重建。该方案要耗资16亿,马拉松式的工期至少要4年竣工(而且开发商承诺的竣工日期没有任何法律约束力)连如果逾期相应的补偿条款都没有,如果按

开发商的合同条款就是本世纪建不成或是无期限搁置谁也奈何不了他!开发商不会受到任何损失,更不用承担任何相应的法律责任。而且开发商指定的相关条款又严重的侵犯了我们

业主所有权的合法权益。如果既成事实,开发商将侵吞业主们近50%的建筑面积(我们的原购摊位是以建筑面积为标准和计算的)。所以说如果成交,我们的财产会变由1个变成半

个,而开发商有一个变成两个:这就是“打劫”!所以,先处于强势的开发商“如无利可图,不沾大便宜决不干”,而弱势的业主们本来就是无辜受害者,平白无故的让开发商割

肉放血心也不甘的两难境地。这种状况充分说明政府此项决策的重大错误。难道政府和市长忽视了“民法”和“物权法”对“老百姓的私有财产”应给予保护吗?既然是由政府“

主导”进行所谓的“自救重建”。请问“主”在哪里?又“导”向何妨呢?让人困惑不解。总之,政府不替老百姓维权,不把关,重大问题决策上,没有遵循习主席的教导,吧“

权利装进制度的笼子里”。所以说所谓的“自救重建”方案是行不通的。是“逆民意,失民心”的错误之举。

请聆听我们的诉求:

1.展开对2010年(11.5)特大火灾全面调查和处理,然后将最终结论向社会各界予以公开透明的公布。

2.责令火灾责任方对商业大厦的业主蒙受损失予以合理赔偿。

3.请责令吉林市政府尽快出台切实可行的合理合法的方案,尽早重建或是重修商业大厦。

             这是老百姓苦等四年发自肺腑的心声!!!

 

 

吉林市商业大厦业主

2014726

 
 
 
Re:重大火灾责任事故四年未解决
[ 2014-7-30 15:13:00 | By: 访客tYPb62(游客) ]
 
访客tYPb62(游客)请发表您的看法和您见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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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重大火灾责任事故四年未解决
[ 2014-7-30 19:34:00 | By: 访客HLCo26(游客) ]
 
访客HLCo26(游客)真是坑人,老百姓可怎么活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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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重大火灾责任事故四年未解决
[ 2014-7-30 19:44:00 | By: 访客HLCo26(游客) ]
 
访客HLCo26(游客)政府不作为,国有资产从重复卖,钱到哪里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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